難民是為了逃離戰爭、暴力、衝突及迫害,而跨越邊境到他國尋求安全的人。* 這類人士在難民身份正式獲批前,稱為「免遣返聲請人」或「尋求庇護者」。
聯合國的《禁止酷刑公約》自1992年起適用於香港,及根據香港法院自2004年起的多項裁決,若非法入境或在港逾期逗留人士在另一國家有真實及針對他本人的風險,會遭受酷刑、殘忍、不人道或侮辱的待遇或懲罰或迫害,則入境處不能將他遣返至該國家。入境處需遵照高度公平標準的程序審理免遣返聲請人的免遣返申請。
*資料來源: 聯合國難民署
根據聯合國難民署(UNHCR)統計,截至2022年中,全球一共有103個被迫流離失所的族群。這些族群因為戰爭、衝突、迫害、人權侵犯行為以及嚴重妨害公眾秩序的事件而被迫流離失所。72%的難民來自敘利亞阿拉伯共和國、委內瑞拉、烏克蘭、阿富汗以及南蘇丹。
引用聯合國難民署(UNHCR)的定義,「尋求庇護者自稱為難民,但其聲請尚未得到明確評定。」而到港尋求國際保護的人則稱為免遣返聲請人。一旦他們的聲請獲當地機關確立,則不應被遣回原居國。
根據政府公開的數據,香港有超過15,000名免遣返聲請人 *。截至2025年3月,酷刑/免遣返聲請共45 391宗,當中359宗獲確立,確立率少於1%。
綜觀全球,過去10年,有67%的尋求庇護者依照1951年《難民地位公約》的規範獲得庇護。歐洲的庇護率為38%。大部分在港的聲請人來自非洲、中東及南亞。
*截至2024年12月
在香港尋求庇護的人士通常以旅客身份入境,逗留至其旅遊簽證到期後,他們才可以向入境事務處的綜合調查組(GIS)投案,並提交一份書面陳述,詳細說明其害怕返回原居國的原因及可能遭遇的危害。經過核實和調查後,香港當局或會簽發「擔保書」(Recognizance Document),予以臨時釋放。
雖然擔保書並不予以申請人合法的居留身份,但允許他們獲取基本援助,例如社會福利及公營醫療機構的費用免費。申請人亦須定期向入境事務處報到。
其後,申請人會進入「統一審核機制」(Unified Screening Mechanism),提出「免遣返聲請」。該程序可能需時多年,在此期間,他們不得工作或參與義工服務,只能依靠政府津貼生活,常陷於貧窮線之下。
儘管自2015年以來年均通脹率為2.44%,尋求庇護者的補助金額自2014年起一直維持不變。現行支援包括:
經確認的申請人在香港並無自動獲准從事有薪工作的權利。聲請人必須向香港入境事務處提出個別申請,並由當局按個別情況作審批
已確立聲請人士雖然可申請工作許可,但此許可僅限六個月。因此,他們須頻繁重新申請工作許可,這可能令僱主卻步,並加重香港在持續支援此群體方面的負擔。